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执复66号
申请复议人(被保全人):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南新路100号4幢。
法定代表人:杨五一,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河坝镇铧厂湾村*组。
申请复议人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执异5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南充三原实验学校(以下简称三原学校)应向黑马公司支付工程款305718.00元,而黑马公司与陈宝皇为挂靠还是授权关系以及黑马公司是否应向***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是诉讼中审理事项,非本案审查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之规定,执行法院有权冻结判决书已确认的三原学校应向黑马公司支付的305718.00元;至于超过305718.00元部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三原学校对黑马公司应承担金钱给付义务,超过305718.00元部分的查封应予以解除。至于异议人所提出的执行法院无管辖权的理由,因给付义务人三原学校在南充市××区,被保全的债权在执行法院辖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异议人的此项异议理由,执行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变更(2018)川1302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为冻结被申请人黑马公司享有在三原学校的应收工程款305718.00元。
申请复议人黑马公司称,2012年12月19日,黑马公司通过比选招标的方式中标了三原学校膳食中心装修工程并与三原学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马公司指派陈宝皇负责该项目现场劳务管理及人工费发放,期间黑马公司多次向陈宝皇支付了劳务及材料费共计六十多万元,该工程于2013年2月25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5年12月23日该工程通过造价审计,认定金额为905718.00元。2016年1月13日陈宝皇向黑马公司书面承诺已结清该工程所有材料款和民工工资。2016年3月24日,黑马公司却收到三原学校要求解决民工工资的来函。黑马公司要求***提供被欠薪工人名单以便核实,***既无法说明欠了哪些人工资也无法提供欠薪的具体金额,至今也未提交被欠薪人名单,仅凭陈宝皇2013年11月20日出具的欠条和人工费结算清单就说欠民工工资。根据该结算清单,总价仅为905178.00元的工程人工费高达420438.00元,我公司对此表示质疑并对该结算清单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进行了核实,清单所列的工程量远大于实际工程量,结算的人工费单价也远远高于市场价和国家定额价,甚至高于投标报价的包工、包料合价,对于这些***和陈宝皇均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本案存在以下疑点:其一,陈宝皇2013年11月20日向***出具欠条,2016年1月13日向黑马公司出具不欠任何人工资的承诺,二者相互矛盾,陈宝皇在后的承诺可以否定之前欠条的真实性;其二,案涉工程2013年2月25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6年才向三原学校主张民工工资。按其主张的金额有三分之二的工资款都未领到,为何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不向我公司或者学校主张?那么多班组没拿到工资却不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与一般惯例不符;其三、***至今未提供班组工人名单、欠付每个工人的工资金额,仅凭一张欠条就说欠工资,有悖常理。明显是***、陈宝皇二人合谋骗取我公司工程款。虽然诉前保全对证据的要求相对较低,但不等于不需要证据,***向顺庆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时,虽提供了《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但***与该合同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请求:一、撤销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执异5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川1302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黑马公司的本次保全措施;二、保全费由***负担。
本院查明,已生效的(2018)川13民终4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黑马公司承建三原学校膳食中心装修工程,安排陈宝皇管理劳务和现场,并判决三原学校向黑马公司支付工程款305718.00元。***在申请诉前保全时,提供了陈宝皇向其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的欠条复印件,载明:“欠到***三原实验学校膳食中心装修工程项目劳务和承包费共计290000.00元”,并由案外人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2018年5月8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依***的申请作出了(2018)川1302财保156号裁定,冻结黑马公司享有的在三原学校的应收工程款和保证金退款共计35万元。
本院认为,***持陈宝皇向其出具的欠付劳务费29万元的欠条复印件等证据,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案外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顺庆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黑马公司享有的在三原学校应收工程款和保证金退款共计35万元,虽然冻结的金额超出了三原学校应向黑马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但在本案中,顺庆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变更为冻结黑马公司享有在三原学校的应收工程款305718.00元,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所提出的结算单价过高、可能存在陈宝皇与***合谋骗取黑马公司工程款情形等主张,属于诉讼中的审理事项,本案不予审查。
综上,黑马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勇旗
审 判 员  何 骏
代理审判员  蒙琼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