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

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敬富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19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一段109号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再审申请人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终3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黑马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依法应进行司法鉴定,未鉴定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欠条、人工费结算清单系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终3338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针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依据事由审查的原则,对黑马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审查如下:
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问题。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和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2018)川13民终417号生效民事判决证实,案涉施工合同的双方为黑马公司与南充市三原实验学校,2012年12月24日黑马公司与南充市三原实验学校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由黑马公司负责承包施工,****为黑马公司项目经理的授权人,负责现场劳务管理及人工费发放,***在本案施工活动中属于履行黑马公司职务行为。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的劳务部分交由了***进行施工,施工中仅支付了13万元费用,工程结束后,***出具了欠29万元人工费的欠条,黑马公司与***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且(2018)川13民终417号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南充市三原实验学校应向黑马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305718元,故二审判决黑马公司作为本案的施工承包人应对***履行职务所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欠款承担支付责任并承担该欠款的利息责任,不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存在伪造情形。黑马公司认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欠条、人工费结算清单存在伪造情形。因黑马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所涉欠条、人工费结算清单系伪造,该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
综上,黑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肖黔蜀
审判员周洪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卢佳
书记员何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