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343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龙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组织机构代码证:20359503-2。
法定代表人:李运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00905554-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中国银行凉山西门坡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所有的在中国银行凉山西门坡支行的存款¥2757877.5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顺馨
杨建东
马克杰
二O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书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