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3431执异字第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00905554-2,住所地:西昌市宁远桥街**。
法定代表人:施姗,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龙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0359503-2,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
法定代表人:李运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江津区金龙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我院扣划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称,2016年12月12日,昭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我局在中国银行凉山西门坡支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账号:1306********)上的住宅维修资金2757877.51元予以扣划。该账户资金是由我局代管的全市各商品住宅小区住户交纳的住宅维修资金,资金属于各小区业主所有,用于各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不属于我局的资金。为保证各小区房屋维修正常进行,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你院退还我局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757877.51元。
本院查明,异议人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中国银行凉山西门坡支行申请开户时(账号:1306********),《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明确载明账户性质为一般账户,申请书中并未填列资金性质。
本院认为,首先,在异议人提供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载明:“账户性质为一般账户;填写说明: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而该申请书并未填列资金性质,所以被扣划的账户(账号:1306********)为一般存款账户,而非专用存款账户。其次,所谓国家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国家专项资金是有特定用途专项资金,只能存放在专用存款账户上。货币是以金额计算的种类物,没有特定性,只有存放在专用账户上的资金才能表明其特定用途。否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关于账户种类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再次,判定存款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性质应以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并可以予以冻结和扣划。最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没有限制和排斥人民法院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亦未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免于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扣划资金系国家专项资金,被扣划账户(账号:1306********)为一般存款账户,而非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异议人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本案执行异议申请不能成立,异议人要求将扣划资金执行回转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白子且
审判员 : 李 刚
审判员 :胡良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