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7民初2398号
原告:广西横县三英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横州镇城北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0127MA5KA5EH02。
法定代表人:黄三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世浩,广西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萍,广西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润馥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83号6栋1单元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08317627。
法定代表人:吴明强。
被告:吴明强,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83号6栋1单元1207室。
原告广西横县三英茶叶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润馥林商贸有限公司、吴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横县三英茶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横县三英茶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横县三英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赖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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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 磊
书 记 员 陈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