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7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福如园47号1-13-1。
法定代表人王玉琴,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玉琴,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林晓鹏,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李正朋,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张双双,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琴、李正朋、林晓鹏、张双双、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大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玉琴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沿河街14号13层3号房屋一套。2021年6月26日,买受人逯广智(身份证号:2102021962××××××××)以人民币3,242,218.7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玉琴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沿河街14号13层3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逯广智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逯广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逯广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今桥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王琳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何晓鲁
书 记 员 刘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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