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执恢1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1号。

负责人:刘世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彬,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欢,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福如园47号1单元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琴。

被执行人:林晓鹏,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玉琴,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晓鹏、王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辽0202民初8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王玉琴名下银行账户共有2321.33元并扣划至本院账户,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照法定程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林晓鹏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64号1单元2层6号和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64号1单元2层23号二处抵押房屋。上述房屋经二次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上述房屋抵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202执恢1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姜姗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靖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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