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福如园47号1-13-1。
法定代表人王玉琴,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玉琴,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林晓鹏,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李正朋,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张双双,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琴、李正朋、林晓鹏、张双双、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大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以(2019)辽02执59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琴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沿河街14号13层3号房屋一套,且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出具(2019)辽02执591号《移送执行函》,将前述房屋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后续工作交由本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玉琴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沿河街14号13层3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今桥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王琳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晓鲁
书 记 员 刘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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