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79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福如园47号1-13-1。
法定代表人王玉琴,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玉琴,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林晓鹏,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李正朋,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张双双,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琴、李正朋、林晓鹏、张双双、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202执恢793号。
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法院已经再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通过依法拍卖王玉琴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区沿河街××号房屋,本次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3044876.7元。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各被执行人除王玉琴外的存款账户内可用余额均不足四百元,被执行人王玉琴有本案为其留的唯一住房保障款人民币16万元;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保险、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类财产;经传统查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滕今桥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梁超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晓鲁
书 记 员 刘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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