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幸福家居世界旭鹏装饰材料商行、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执1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幸福家居世界旭鹏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琴。
本院在执行大连幸福家居世界旭鹏装饰材料商行与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大连弘天伟业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幸福家居世界旭鹏装饰材料商行贷款93810元,并自2013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03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39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网上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线下查询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现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军
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
代理审判员  南庆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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