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24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焦湾村联合路与经一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5700462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梦甜,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长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北街道新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5852287Q。
法定代表人:翟拯国。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长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皖0208民初242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197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