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

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长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2426号
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焦湾村联合路与经一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5700462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梦甜,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长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北街道新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5852287Q。
法定代表人:翟拯国。
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长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197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197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鲍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