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浏阳市华通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民终4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金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丹,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

负责人黎越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继红,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金云因与被上诉人浏阳市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水岸山城三期(御峰)售楼会所已进行了部分装修,其建设单位为华通公司。虽然詹姆史迪夫(台湾)空间设计事务所未经依法登记,但其代表人王承祖与蒋金云签订了《施工工程承包协议书》,将水岸山城三期(御峰)售楼会所设计工程发包给蒋金云施工。因此,应当依法追加王承祖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本案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蒋金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金新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