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初632号
原告:北京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18号院7号楼2层202。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北京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二层208。
法定代表人:宗鸣。
被告:北京嘉晨置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二层211。
法定代表人:石维。
被告: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前。
原告北京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嘉晨置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茂刚
审 判 员 王爱红
审 判 员 刘国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旭宁
书 记 员 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