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交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5170号之一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生生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WKLJ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交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工业园(**村、***)1栋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L0LKD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嘉晨置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下集村七组1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L0JCF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合伙人之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二层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5750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交德***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嘉晨置业合伙企业公司、第三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案外调解期限两个月,不计入审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通过私下调解解决本案争议为由,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马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