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中交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7297号之二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生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交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嘉晨置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下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合伙人之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交德***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嘉晨置业合伙企业公司、第三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案外调解期限三个月,不计入审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通过私下调解解决本案争议为由,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马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