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7297号之二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生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交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嘉晨置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下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合伙人之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交德***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嘉晨置业合伙企业公司、第三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案外调解期限三个月,不计入审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通过私下调解解决本案争议为由,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马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