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网联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2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车网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121号水产大厦14楼1408房。
法定代表人:刘庆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建安社区宝民一路74号广场大厦1006。
法定代表人:邓林。
上诉人深圳市车网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76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合同尾款,可以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