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3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59926,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建安社区宝民一路74号广场大厦1006。
法定代表人:邓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窍,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4904499L,住所地珠海市富山工业园富山二路5号1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
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8,3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2019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提交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部分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的规定,本案应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403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嘉荣
审判员 温 海
审判员 邱雪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嘉茵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