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7224号
原告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建安社区宝民一路74号广场大厦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59926。
法定代表人邓林。
被告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175号厂房4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317331。
法定代表人叶文学。
原告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侵犯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定 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