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9562号
原告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建安社区宝民一路74号广场大厦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59926。
法定代表人邓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潮天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北环路圳宝工业区1至6号厂房1号厂房5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77976T。
法定代表人丘岳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方之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 雨 婷
人民陪审员 曾 继 光
人民陪审员 邹 木 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俊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