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1民初2948号
原告: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7471905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牛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5015189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70元,减半收取11035元,由原告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