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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特1103号 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674719054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邵阳县。 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8)甬鄞诉东人调字第242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7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于2018年12月11日前履行完毕。 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400元,扣除已支付的6400元,尚需支付7000元于2019年5月1日之前履行完毕; 三、本调解协议为终结性处理意见,履行后三方就本起纠纷今后无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8)甬鄞诉东人调字第242号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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