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特1103号
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674719054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邵阳县。
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8)甬鄞诉东人调字第242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7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于2018年12月11日前履行完毕。
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400元,扣除已支付的6400元,尚需支付7000元于2019年5月1日之前履行完毕;
三、本调解协议为终结性处理意见,履行后三方就本起纠纷今后无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8)甬鄞诉东人调字第242号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