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金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秦某等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1212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28221968********),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花园乡。 原告:徐某,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13221966********),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花园乡。 原告:赵某,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1322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女,2016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13222016********),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男,2018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13222018********),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赵某(系原告***、母亲),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1322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29281984********),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刘某,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2928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杨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29281989********),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潘渡镇潘北行政村。 被告:常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29281983********),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邓某,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07221975********),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张某,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202021979********),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镇戈多村十一组。 被告:王某,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412231984********),汉族,户籍所在地:。 被告:***,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31301987********),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农车镇兰家村5组6号。 被告:宁波万金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674719054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四香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列九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刘某、杨某、常某、邓某、张某、王某、***、宁波万金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登记为(2023)浙0212民诉前调10209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后于2024年1月31日登记为(2024)浙0212民初1212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在本案审理中死亡,本院依法变更其法定继承人***、徐某、赵某、***、***为本案原告继续参与本案诉讼。本案审理中,当事人要求庭外和解60天,本院予以准许,但和解未果。***曾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诉讼费,现因本案拟作出判决,在判决之前该缓交诉讼费应予缴纳。根据现原告***、徐某、赵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325867.33元,本院通知现原告***、徐某、赵某、、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29元。但现原告***、徐某、赵某、***、***逾期未缴纳,属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