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3628号
原告:国瑞宏泰税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合康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瑞宏泰税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合康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瑞宏泰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