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837号之一
原告:武汉合康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合康变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迈光鑫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陇海路和商城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