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7353号之一
原告:武汉合康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合康变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江北联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仁和路武钢体育馆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