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合康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合康变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杰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7栋B301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合康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杰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34614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461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支付案件受理费2478元;5、承担本案执行费353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签收邮件。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20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本院依法委托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长沙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本院依法委托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为湘A×××××的机动车一辆。但因无法查找到实物,暂无法处置。
3、2020年6月1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700.47元。后本院依法将上述款项发还至申请执行人。
4、经工商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
2020年6月24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焦质成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执 行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