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汤氏园林有限公司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汤氏园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3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汤氏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句茅路2.5公里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江苏汤氏园林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句国土资处(2015)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句容市华阳镇吉里行政村2132平方米(合3.2亩)集体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句容市华阳镇吉里行政村1732平方米(合2.6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句容市华阳镇吉里行政村400平方米(合0.6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需要执行的退还的土地及没收、拆除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目前执行条件尚不成就。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没收及自行拆除有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其他执行事项条件不成就,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其他执行事项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琴
审判员***
审判员潘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