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汤氏园林有限公司

江苏汤氏园林有限公司与东磊投资(苏州)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恢4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被执行人:**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陆佐磊,男1964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江苏**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投资(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8民初1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投资(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园林有限公司项目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投资(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园林有限公司项目补贴24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届期,被告**投资(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江苏**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沪0118执1559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2020)沪0118执恢439号案件并追加陆佐磊、***被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投资(苏州)有限公司、陆佐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30日前按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冻结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三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此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园林有限公司。本案件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海港
审判员  鲁祥云
审判员  邓秀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