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汤氏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某某园林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053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句容市茅山大道329号。
法定代表人:汤槿,执行董事。
第三人:蒋建民,男,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蒋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保全费1085元,合计23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凌鸿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秋璇
书 记 员 徐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