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

***与***、侯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1民初1659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9105650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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