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

张小占、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谭建国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民终2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9105650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兵,安徽尊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建国,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亿嘉园公司承包,后将工程转包给**,***工程中的木工工作分包给谭建国,几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但谭建国与**签订建筑工程班组协议后将其承担的工作交给***完成,谭建国主张其将木工工作转包给***、每平米80元、按照三段向***发钱,而***则主张其在案涉工地提供劳务,谭建国与***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该事实影响本案责任认定,属基本事实不清。按照谭建国主张,其曾向***发放过款项,其应持有***出具的相关条据,谭建国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60元,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7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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