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21民初4062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之妻),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明,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910565049。
法定代表人:李帮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法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松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