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与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91民初677号
原告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与被告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宏、朱煜文,被告安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问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告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省直九所监狱指挥调度平台推广项目采购合同(第1包监狱通讯调度管理平台设施)》,被告安兴公司表示同意,符合约定解除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均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另案诉讼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月,被告安兴公司中标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省直九所监狱指挥调度平台推广项目(第1包监狱通讯调度管理平台设施)后与原告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签订项目编号为AH-H20130842-1的《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省直九所监狱指挥调度平台推广项目采购合同(第1包监狱通讯调度管理平台设施)》,合同对采购的货物、服务名称、技术规格、合同金额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安兴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完成了部分项目的设备安装等工作。此后,被告安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人员撤场,双方一直未进行项目结算。之后,原告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多次通过邮寄、上门等方式联系被告解除合同事宜,但因被告已歇业导致邮件被退回。 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可以通过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方式一并解决,但原、被告均表示双方自行协商,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
原告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与被告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项目编号为AH-H20130842-1的《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省直九所监狱指挥调度平台推广项目采购合同(第1包监狱通讯调度管理平台设施)》于2020年4月9日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被告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刚
法官助理李红俊 书记员陈晔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