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04执6992号
上海鹏正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鹏正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3,768.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曦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武 博
书记员 郁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