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55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诉被告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负担。
审 判 长 李 群
人民陪审员 刘宇翔
人民陪审员 杨珊珊
法官助理李晔
书记员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