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兄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098��之一
本院受理的合肥兄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皖019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判决项下���义务,合肥兄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合肥兄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12039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的银行存款5822.88元。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证券、车辆及互联网银行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兄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亦无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新 审判员  唐 峻 审判员  尹 刚
书记员  邹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