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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35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10号。 被执行人:**,男性,1993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本院在执行(2021)川0191执350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晋L9××××的长城牌汽车、车牌号为晋L2××××的五菱牌汽车、车牌号为晋L7××××的陆地巡洋舰霸道牌汽车均予以登记查封,因未取得实际控制,暂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