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保176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四川泰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华西美庐****K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55878。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泰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泰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163200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632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四川天翼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泰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163200元内予以保全。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