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704民初96号
原告武汉市新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环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冬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进,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路盛源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新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新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新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市新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新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原告武汉市新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昭威审判员:罗慧审判员:杨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