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1252号
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虾坝村。
法定代表人:余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黔丰兆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为:贵州黔丰兆业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北街街道虹山湖路42号虹山大酒店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丰兆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4元,由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