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2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北街街道虹山湖路**虹山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黔灵山国际社区业主委员会。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div>
业委会主任:***。
上诉人贵州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市黔灵山国际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21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2.诉讼费由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虽然在任期届满后一般不再履行职责,但并不影响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黔***公司与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签订《黔灵公馆室外恢复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时,该业主委员会还在任期内,该合同应属有效。二、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黔0103民初16063号民事判决,肯定了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在该案中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针对同一被告,一审法院作出了两个不同裁判,故一审法院驳回黔***公司起诉错误。
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辩称,一、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的任期届满,新一届业委会尚在改选过程中,因此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二、案涉《黔灵公馆室外恢复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系黔***公司与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个别人私下交易的结果,是在全体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完全不知情的背景下产生的,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立即向黔***公司支付工程款778156.87元,停工损失127648元,共计905804.87元,并向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05804.87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9日起算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等费用由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于2017年9月27日选举成立,贵阳市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0月16日收到该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资料,同意备案。该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副主任为***和***,三位委员的任期均为三年,于2020年9月27日任期届满,后该业主委员会未重新选举,亦未重新备案。
一审法院认为,黔***公司起诉时,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的三名委员任期已届满,届满后该业主委员会并未进行重新选举、重新备案,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合法有效存续是业主委员会合法有效存续的前提及基础,故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不具有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黔***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5元,退回黔***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一审法院以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黔***公司的起诉是否不当。本案中,黔***公司一审中举示了与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签订的《黔灵公馆室外恢复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的过程资料,该施工合同上加盖了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的印章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字,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并未对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即便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登报声明其印章遗失作废,但签订合同时该枚印章并未失效,因而黔***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对此具有诉的利益。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虽然举示了《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业主委员会本案申请表》等证据显示业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的履职期间届满,但是业委会委员履职期间届满,并不会因此导致黔灵山国际社区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此一审法院驳回黔***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黔***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于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210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奕
审 判 员 黄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渊
书 记 员 李舒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