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丰兆业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黔丰兆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黔灵山国际社区业主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230号 申请人:贵州黔丰兆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北街街道虹山湖路42号虹山大酒店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阳市黔灵山国际社区业主委员会,住所贵州省贵阳云岩区黔春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黔丰兆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市黔灵山国际社区业主委员会发生纠纷,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黔灵山国际社区业主委员会名下价值905804.87元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黔灵山国际社区业主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905804.87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天提出续封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