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4民初926号
原告:贵州振坤聚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1520424MA6ECN9M6E。
委托代理人:***,贵州联通(关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171101155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黔丰兆业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安顺市西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5983964248。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振坤聚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丰兆业建设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振坤聚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振坤聚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1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振坤聚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