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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欣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四川利新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民初5383号
原告:成都欣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6号18栋。
法定代表人:袁茂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莉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利新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15楼1504号。
法定代表人:蒋德明,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欣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利新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马云科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欣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利新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欣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利新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成都欣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隋婧 人民陪审员 侯波 人民陪审员 郭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