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执保642号
申请人:海城市山河电气控制厂,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黄士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海城市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中小镇齐沙河村民委员会101室。
法定代表人:**左,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刘立家,男,汉族,住海城市
申请人海城市山河电气控制厂与被申请人海城市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立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海城市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城市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