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福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城市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381执保2066号 申请人:海城市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铁西开发区二台子金色家园小区。 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2103811960××××××××,住所地:海城市安村街。 申请人海城市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且申请人同意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