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英尔达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834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英尔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66227494C,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领进(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T8BWG5Q,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城北现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鲁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特别授权),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辉(特别授权),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公司员工。
原告盐城市英尔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齐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姜安国
人民陪审员  葛 新
人民陪审员  徐 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