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中桐建设有限公司

桐城市香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海吉水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执保33号 申请保全人:桐城市香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张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94686928。 被保全人:上海吉水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RK583X。 申请保全人桐城市香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上海吉水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桐城市香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1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1)皖0881民初849号民事裁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上海吉水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财产发生转移的风险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