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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81执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桐城市香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9468692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桐城市香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如下: 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 峰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